信用卡恶意透支将追刑责
www.365anfang.com 2009年12月17日 10:13 作者: 文章来源:法制网
"两高"出台司法解释,两次催收后超三月不还方视为恶意透支
15日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《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明确了"恶意透支"属于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,并对信用卡"恶意透支"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。司法解释明确了"恶意透支"和"善意透支"的界限 :"恶意透支"要以"非法占有为目的",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。
"恶意透支"增加两个限制条件
如果持卡人没有接到发卡银行有关催收通知或者文书,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,不属于"恶意透支"
对于普通公众而言,信用卡逾期久拖不还款是否构成犯罪,涉及很多人的切身利益,此次司法解释对刑法规定的"恶意透支"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,以和"善意透支"界定清晰。
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表示,"恶意透支"必须符合"发卡银行两次催收"和"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"的条件。如果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,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,不属于"恶意透支"。
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,是界定"恶意透支"和"善意透支"主要的界限,孙谦表示,只有具备"以非法占有为目的"进行透支的才属于"恶意透支",才构成犯罪。
司法解释还列举了六种"以非法占有为目的"的情形,包括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;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;透支以后隐匿、改变通讯方式,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。
此外,司法解释还明确了"恶意透支"的数额,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,不包括滞纳金、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。 在金额方面,"恶意透支"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,认定为"数额较大";10万元至100万元的,认定为"数额巨大";超过100万元,认定为"数额特别巨大"。
不过法律也给了那些虽属恶意透支,但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还款的人机会,对于偿还了透支款息的,可以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。
伪造一张信用卡即可定罪
利用网络或者手机方式"冒用他人信用卡",可追究刑事责任
司法解释还明确了伪造信用卡的界定与处罚:复制他人信用卡、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、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,或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,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。
最高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分析,以网上支付、电话支付方式使用他人信用卡,属于以无磁交易方式实施的信用卡诈骗。这种犯罪行为,进行交易时不需要提供信用卡卡片,因此犯罪手段更为隐蔽,危害性更大。
对此,司法解释指出,利用互联网或者手机等方式"冒用他人信用卡"这种行为,可以按照信用卡诈骗罪来追究刑事责任。
此外,对于窃取、收买、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,足以使他人以一张信用卡的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的,也要按照窃取、收买、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进行处罚。
提供POS机套现可定罪处罚
今年全国已确认近三万个套现案例,套现金额高达数十亿元
一些非法经营者,通过POS机为持卡人提供套现服务,从而收取手续费牟利的行为,也将有法律处罚依据。
司法解释指出,违反国家规定,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(POS机)等方法,以虚构交易、虚开价格、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,情节严重的,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,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。
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,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,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。
中国银联董事长刘廷焕透露,2009年,中国银联协助商业银行一共确认了近三万个套现案例,套现金额达数十亿元,关闭了800多家有严重套现商户的POS机。